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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

更新時間:2017-09-11  |  點擊率:1764

一、總體要求
(一)
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全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立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復,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為實現“兩聚一高”奮斗目標、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1)
生態優先、全面保護。保護濕地生態系統,提高濕地生態質量,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將全省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實行全面保護和分級管理,維持全省濕地保有量不減少,維護國土生態安全。
(2)
*主導、社會參與。濕地保護是重要的生態公益事業,各級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予以重視。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各種有效方式參與濕地保護修復。
(3)
綜合協調、分工負責。建立完善濕地保護管理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等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同推進濕地保護修復。
(4)
注重成效、嚴格考核。將濕地保護修復目標任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綜合評價考核體系,按照《江蘇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強化績效考核獎懲。
(三)主要目標
遏制濕地面積減少趨勢。實施濕地全面保護,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維持全省國土空間濕地保有量,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到2020年,全省濕地總面積不低于4230萬畝,自然濕地面積不少于2920萬畝,完成全國濕地面積管控目標江蘇濕地保有量任務。
(1)
提高濕地保護率。劃定全省濕地保護紅線,保護重要濕地核心區域;建立重要濕地保護名錄;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健全濕地保護體系。到2020年,新建各類濕地自然保護區或濕地農業野生生物原生境保護區16個、各級濕地公園14個、濕地保護小區40個,全省自然濕地保護面積達1460萬畝,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50%以上。
(2)
提升濕地生態質量。開展退化濕地生態修復,加強自然岸線保護修復,修復擴大濕地面積,提升濕地生態功能,濕地生態系統穩定性明顯增強。到2020年,全省修復濕地20萬畝,重要江河湖海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以上。
二、重點工作
(四)
實行濕地名錄管理。制定全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明確各級濕地認定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則、程序,發布濕地名錄并及時更新。濕地名錄應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內容。
(五)
建立濕地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將全省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由濕地名錄予以確定。根據國家統一部署,開展濕地管理事權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
(六)
完善濕地保護體系。對國家、省級、市級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建立覆蓋全省重要濕地的保護體系,提高全省濕地保護率。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在各級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
(七)
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將全省濕地總面積、自然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通過濕地名錄,將濕地管控面積目標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經批準征收、征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
(八)
實行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省人民*制定濕地生態紅線管理辦法,將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的核心區域納入濕地生態紅線范圍予以嚴格保護,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九)
規范濕地用途管理。納入濕地生態紅線范圍的濕地,禁止征用、征收或者改變濕地用途。因交通、航道、能源、通訊、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征用、征收濕地生態紅線范圍以外的濕地或者改變用途的,用地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提交濕地保護與恢復方案。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
(十)實施退化濕地修復工程。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濕地修復目標任務,在不影響現有河湖庫防洪調蓄能力前提下,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對面積減少、生態功能退化及受污染的濕地要采取措施予以恢復、修復,每年修復5萬畝。實施河流、湖泊、濱海、沼澤、庫塘濕地修復工程,對長江、淮河、黃河故道、太湖、洪澤湖、石臼湖、白馬湖、高郵湖、濱海灘涂及河口等區域退化濕地開展生態修復,通過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拆除圍網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修復擴大濕地面積,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
(十一)
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相關部門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主體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結合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修復資金由責任主體支付。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各級人民*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十二)
多措并舉增加濕地面積。各級人民*要對近年來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通過退養還濕還灘、退圩還湖(江、河)、退耕還濕等措施,恢復原有濕地,增加濕地面積。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護、漁民安置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條件。
(十三)
提升濕地生態功能。通過積極有效的濕地保護修復措施,增強濕地生態服務功能,科學實施各類涉及征用濕地的工程,保護和修復自然岸線,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帶濕地,有效恢復河湖濕地生態功能;加強濕地水環境綜合治理,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對因水資源缺乏導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通過工程和技術措施補水,恢復濕地生態功能,增強濕地生態系統穩定性。
(十四)
強化濕地修復成效監督。逐步建立濕地恢復工程的績效評價、評估和后評估體系。按照國家濕地修復績效評價標準,各級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濕地修復工程的績效評價,可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恢復或重建濕地工程竣工評估和后評估。實行濕地修復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復方案、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
(十五)
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制。各級人民*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或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濕地資源利用者的監督。
(十六)
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估。制定濕地資源調查技術規程,全省濕地資源調查每十年開展一次,到2020年,完成全省第三次濕地資源調查,建立完善全省濕地資源信息數據管理系統,掌握濕地資源動態變化。按照國家制定的重要濕地評價、退化濕地評估等規程或標準,省級及以上重要濕地調查評估每五年開展一次。省級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調查評估。加強部門間濕地調查評估協調工作,統籌解決重大問題。
(十七)
建立濕地監測體系。建立省濕地監測平臺,完善濕地監測站點布局,建立太湖、洪澤湖、高郵湖、石臼湖、里下河湖蕩群、濱海濕地、長江、淮河等重要濕地監測站,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濕地進行動態監測,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良變化。
(十八)
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估信息發布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將濕地動態監測數據匯交林業主管部門,實現濕地監測信息互通共享。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全省范圍、跨區域、跨流域以及省級重要濕地監測評估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林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濕地面積、水質、生物多樣性等濕地監測評估信息。運用監測評估信息,為保護修復濕地、考核地方各級人民*落實濕地保護責任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支撐。建立監測評估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三、保障措施
(十九)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要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解決濕地保護修復重大問題。省*成立省濕地保護委員會,各市、縣(市、區)人民*要成立相應的濕地保護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決定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目標任務。強化軍地協調配合,共同加強濕地保護管理。
(二十)
完善法規制度。加快制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配套規章制度,督促指導各地制定濕地保護地方法規和政策規定,規范指導全省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逐步對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等重要濕地通過“一區(地)一法”予以保護。
(二十一)
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各級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將濕地保有量、自然濕地保護率、濕地修復面積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省和地方生態文明建設綜合考核等制度體系,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落實獎懲措施,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
(二十二)
加強濕地保護科技支撐。加強濕地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突出濕地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水資源安全等關系研究,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技術示范,強化科研成果推廣應用。成立省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對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擬制濕地名錄、劃定濕地范圍、制定濕地保護方案、評估濕地資源,以及其他涉及濕地保護與利用的活動提供決策咨詢意見,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二十三)
加大資金投入。各級人民*要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按規定納入生態補償轉移支付。公益性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應加大濕地保護修復資金投入。省級重點支持長江沿江、太湖、淮河流域、濱海重要濕地保護修復。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濕地保護,探索建立濕地修復市場交易機制。
(二十四)
加強宣傳教育。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移動媒體等各種有效手段,普及濕地科學知識。依托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開展濕地環境教育,省級以上濕地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要編制濕地科普和導賞手冊,建立濕地環境教育基地或濕地自然學校,與中小學校合作,開展濕地科普專題教育活動,加強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研究建立濕地保護志愿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